
譯者對原作的理解和把握應該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譯者對原作語言含義的理解,二是對原作文字以外知識的掌握。翻譯的要旨自在于跳出語言層面的束縛,傳達出原文的內容含義與文化精神。只有既能夠盡量的保持與原作者同樣的創作心態,又能結合本民族的文化經濟背景對原作的內容含義與文化精神進行再創作時,才能翻譯出一部好的作品。
在實際翻譯中要做到完全的等同會出現許多困難,或存在許多局限,主要表現在:
1)譯者不可能是理想的雙語者,自身理解和表達能力存在缺陷。
2)譯者的知識結構、知識廣度和深度存在局限
3)翻譯的時間緊迫,無法查找有關資料。
4)作者有意或無意造成的含混不清。

法律術語的翻譯只是法律翻譯中的一個方面。不同的法律體系沒有完全對應的法律概念和分類。對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官熟悉的基本概念和分類對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官而言是完全陌生的。并且由于不同國家的文化歷史背景會反映在法律術語中,這就要求譯者對原文本的文化歷史背景有一定的認識。由于法律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科學,因此,優秀的譯者必須對一定專業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
盡管翻譯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矛盾和缺陷,優秀譯者和譯員的才華就在于:“他們清楚這些因素給翻譯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困難,但仍能出色的完成任務”。